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春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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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1724号案件名称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春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春萌;李海荣;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6栋。法定代表人:刘运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应春萌,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李海荣,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306号康逸名城1栋401号。法定代表人:应卫东。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应春萌、李海荣、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2执1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正刚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韩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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