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刘佳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8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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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8153号案件名称
平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刘佳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平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刘佳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8153号原告:平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填海区通港路200号1单元9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5820116304。法定代表人:李晓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被告:刘佳远,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平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佳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平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西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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