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生、欧阳日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6执恢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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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恢430号案件名称
刘洪生、欧阳日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洪生;欧阳日兰;欧阳灵明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6执恢430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生,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被执行人欧阳日兰,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现住宁远县。被执行人欧阳灵明,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现住宁远县。申请执行人刘洪生与被执行人欧阳日兰、欧阳灵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126民初620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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