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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1民初264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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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民初264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1民初2643号之二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21号(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法定代表人:何厚廷,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华,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72年6月4日,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12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03197206040538,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沈家巷。法定代表人:熊显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莎,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程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2384元,保全费1626元,合计4010元,由原告恒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永 红人民陪审员 王 亚 惠人民陪审员 罗 艳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实习欧小晶书 记 员 雍 家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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