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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靓、彭正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381民初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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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405号
  • 案件名称

    田靓、彭正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田靓;彭正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81民初2405号原告:田靓,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园环,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正,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田靓与被告彭正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园环、被告彭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靓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入股金48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多年来在火车站旁边湘乡市。2020年3月,被告为了把原有的游乐场做大做强,恰好原告也有意做儿童游乐设备,经过两人反复商量,签订了一份《湘乡市火车站广场游乐园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入股48000元,占火车站游乐园40%的股份,亏损、支出、分红均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游乐园于2020年4月开始经营,到2020年7月14日,湘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达通知,要求停止经营,搬离设施。无奈,火车站游乐项目因政策原因被迫停止经营。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因政策原因导致不能经营,由被告退回原告入股股金。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退股金问题,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被告彭正答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对于原告投入的4.8万元无异议。我要求原告承担7-11月份的营业亏损3万元的40%以及新增的二手游乐场小火车折旧费的40%。经审理查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如下:被告多年来在火车站旁边湘乡市。2020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湘乡市火车站广场游乐园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原告入股48000元,占火车站游乐园40%的股份。游乐园于2020年4月开始经营,2020年7月14日,湘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达通知,要求游乐园停止充气城堡、蹦床、无轨小火车项目的经营,后游乐园仅剩下了划船、海洋球等项目继续经营。根据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2020年7月26日,原告仍然在“游乐场财务管理群”中发消息“我们还是会继续。等整顿后。”2020年8月26日,原告又在该群中发消息“你可以和顾客沟通,游乐园会继续,9月份的时候。群里会发通知。”被告后来坚持经营游乐园经营到了2020年11月。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有:城管发布通知停止游乐园三个项目的经营,原告要求撤股是否满足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因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运营,甲方退还乙方入股股金。”本院认为,该案虽然双方约定“因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运营,甲方退还乙方入股股金。”看似不符合合伙的本质要求“共担风险”,但实际上原、被告双方一直是以共享收益、共同承担损失的形式在经营游乐场,原告并没有规避损失,那也就是没有规避风险。故本案仍然属于合伙合同纠纷。本案中,虽然湘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达通知,要求游乐园停止充气城堡、蹦床、无轨小火车项目的经营,但是游乐园并不是只经营这三个项目,仍然有其他项目可以经营,事实上也一直在持续经营,经营到了2020年11月。其次,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内容,原告并不像其所陈述的那样,7月份之后再未经营游乐园。相反,原告一直在游乐园的微信群中安抚游乐园聘请的工作人员,等整顿后仍然会继续经营,要求工作人员尽可能维系好与老顾客的关系,不要流失客源。因此,本院认为,游乐园并未因政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退还入股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靓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田靓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东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慧婷书 记 员 朱如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的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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