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光、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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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4119号案件名称
杨红光、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红光;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嵘雅达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4119号原告:杨红光,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枣营路甲3号2幢6016室。法定代表人:魏东,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公路南侧综合楼5号楼109室-11(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谢金荣。被告:北京嵘雅达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4号楼6层A6-07。法定代表人:谢金荣,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杨红光诉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嵘雅达(天津)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嵘雅达国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0日,原告杨红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红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红光负担。审 判 长 颜 宇人民陪审员 孙红艳人民陪审员 李 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邓 欣书 记 员 柳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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