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久虎、付小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4民初55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604民初5568号案件名称
邵久虎、付小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邵久虎;付小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5568号 原告:邵久虎,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大道东段三棚桥公寓206室。 被告:付小宏,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邵久虎与被告付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邵久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久虎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久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原告邵久虎负担。 审判员徐剑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晨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盛、李维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876号 下一篇 杨红光、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4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