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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久虎、付小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4民初5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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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04民初5568号
  • 案件名称

    邵久虎、付小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绍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邵久虎;付小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5568号 原告:邵久虎,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大道东段三棚桥公寓206室。 被告:付小宏,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邵久虎与被告付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邵久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久虎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久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原告邵久虎负担。 审判员徐剑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晨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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