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海昆意实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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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343号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海昆意实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上海昆意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34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马永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昆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上海昆意实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姚卫莲书记员 陈洁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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