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艳红、申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6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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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686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艳红、申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肖艳红;申艳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686号之一原告:肖艳红,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卫明,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恺,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艳华,女,1988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地隆回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瑾,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艳红与被告申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肖艳红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艳红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艳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原告已预交735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肖艳红负担。审判员 张小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 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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