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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艳红、申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6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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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6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肖艳红、申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肖艳红;申艳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686号之一原告:肖艳红,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卫明,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恺,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艳华,女,1988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地隆回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瑾,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艳红与被告申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肖艳红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艳红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艳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原告已预交735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肖艳红负担。审判员  张小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 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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