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俊玲、马保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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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206号案件名称
刁俊玲、马保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刁俊玲;马保恒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206号原告:刁俊玲,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马保恒,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原告刁俊玲与被告马保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刁俊玲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俊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刁俊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刁俊玲负担。审判员 赵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汀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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