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新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4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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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4973号案件名称
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新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新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4973号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议论堡乡石村。法定代表人:王云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锋,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奕彤,河北铭鉴(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新雨,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新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誉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敫银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冯 蕾书 记 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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