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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诺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18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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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18958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诺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诺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8958号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曹腾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诺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曹成。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图公司)与被告上海诺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高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猎图公司诉称,杭州鹿马广告有限公司系IMG_0055等22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2019年3月26日,其将上述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并特别授权原告针对侵犯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以原告的名义采取法律措施维权,并有权获得赔偿。授权签署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取得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在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品牌几何”(微信号ID:brand-vista)中标题为《这组火锅宣传海报,千万别让海底捞看到!》的文章中使用了与前述作品相同的图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22张(详见证据附件)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诉讼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诺高公司于本案立案前(2021年2月10日)已将其注册地址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号己楼2层0995室,即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王 萌法官助理  王安冬书 记 员  王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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