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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龙、杨勤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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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665号
  • 案件名称

    宋小龙、杨勤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宋小龙;杨勤亮;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澄城县九路口。法定代表人:雷军永    理事长被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街XX号。被申请人:杨某某、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街XX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5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宋某某主动交来案件款30000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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