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龙、杨勤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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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665号案件名称
宋小龙、杨勤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宋小龙;杨勤亮;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澄城县九路口。法定代表人:雷军永 理事长被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街XX号。被申请人:杨某某、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街XX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5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宋某某主动交来案件款30000元、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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