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朱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13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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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139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朱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朱玉;高庭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1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住所地泗县开发区东方明珠综合楼B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7755075X5。负责人:程艳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玉,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高庭剑,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玉、高庭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依法应裁定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向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丁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婷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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