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代木与郑维志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恢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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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恢159号案件名称
张代木与郑维志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代木;郑维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张代木,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澧县。被执行人:郑维志,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代木与被执行人郑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3执恢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彦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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