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谢政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27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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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271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谢政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谢政翰;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2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887762216U。负责人陈星亮,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为军,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谢政翰,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郴江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陈积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谢政翰、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谢政翰、郴州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100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辉丽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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