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令宇、石昌兵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9执47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473号之一案件名称
曾令宇、石昌兵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曾令宇;石昌兵;黄祥英;石群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9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令宇,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石昌兵,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祥英,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苗族,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石群,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苗族,绥宁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令宇与被执行人黄祥英、石昌兵、石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黄祥英、石昌兵、石群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本院(2021)湘1229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黄祥英、石昌兵、石群与申请执行人曾令宇于2021年9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执4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小泉审判员 蒋茂武审判员 罗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禹凯耀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伍某旗、刘某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1145号之一 下一篇 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