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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宇、石昌兵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9执4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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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47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曾令宇、石昌兵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曾令宇;石昌兵;黄祥英;石群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9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令宇,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石昌兵,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祥英,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苗族,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石群,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苗族,绥宁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令宇与被执行人黄祥英、石昌兵、石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黄祥英、石昌兵、石群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本院(2021)湘1229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黄祥英、石昌兵、石群与申请执行人曾令宇于2021年9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执4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小泉审判员  蒋茂武审判员  罗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禹凯耀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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