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旗、刘某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11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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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1145号之一案件名称
伍某旗、刘某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伍某旗;刘某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1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某旗,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刘某生,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某旗与被执行人刘某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湘0902执114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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