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小东、铜陵市狮子区和瑞车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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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091号案件名称
申小东、铜陵市狮子区和瑞车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申小东;铜陵市狮子区和瑞车行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091号原告:申小东,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和平,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狮子区和瑞车行,经营场所安徽省铜陵市国际汽车城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05MA2PHD0T9L。经营者:朱玲,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申小东与被告铜陵市狮子区和瑞车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申小东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小东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小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申小东负担。审判员 周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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