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26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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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2657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2657号之一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总经理。被告:何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丽珠书 记 员 陈苏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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