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胡启文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执34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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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执340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胡启文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胡启文;唐典淑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执3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启文,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唐典淑,女,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启文、唐典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启文、唐典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胡启文、唐典淑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021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21)湘06执3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启文、唐典淑的银行存款217213.3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启文、唐典淑名下无网络资金、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保险资金、无公积金缴存记录、无对外投资。被执行人胡启文名下有银行存款10962.4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0912.49元,收取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唐典淑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渝D×××××、车辆识别代码为084581的东风牌机动车,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启文、唐典淑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10912.49元,被执行人胡启文、唐典淑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中岳审 判 员 付胜芳审 判 员 曹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姜 康书 记 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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