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念念、凡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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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752号案件名称
靳念念、凡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靳念念;凡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靳念念,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凡川,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执行申请人靳念念与被执行人凡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57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4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58292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22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04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凡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于2021年04月25日经执行指挥中心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04月20日、2021年09月0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凡川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产品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并成功扣划被执行人凡川银行存款4255.95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21年06月24日至扬州市××区大桥镇童兴村村委会对被执行人凡川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09月13日与申请人进行执行谈话,告知申请人关于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凡川下落情况,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6、本院于2021年0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凡川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人民币4255.95元,被执行人凡川长期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凡川有继续向申请人靳念念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江龙审判员 田鲁敏审判员 赵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添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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