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宝、张广立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32民初1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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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2民初1830号案件名称
朱新宝、张广立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朱新宝;张广立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32民初1830号原告:朱新宝,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贺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立,男,汉族,住。原告朱新宝与被告张广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新宝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贺冲到庭,被告张广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新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房屋墙山的铁门,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东西相邻关系,被告在未通知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原、被告的胡同处安装铁门,且铁门一端固定在原告的房屋墙山处,对原告房屋墙山造成损坏,并且对天然气管道造成严重的隐患,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拆除铁门事宜,均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恶意在原告房屋墙山安装铁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应当承担拆除并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裁决。被告张广立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二、安新县三台镇崔公堤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一份,证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三、2021年9月7日原告拍摄现场照片2张,证明被告将简易铁门安装并固定在原告房屋墙山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安新县三台镇崔公堤村村民。原、被告房屋东西相邻。2021年3月份左右,被告在通往自己院落的过道上安装铁门,铁门一端用两个螺丝钉固定在原告的房屋墙山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房屋墙山上的铁门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另查,被告已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将固定在原告房屋墙山上螺丝钉拆除。本院认为,被侵权人行使请求权以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为前提。通过庭审查明可知,被告在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前已将固定在原告房屋墙山上的螺丝钉拆除,原告所诉侵权事实已不存在,故对原告要求拆除安装在其房屋墙山的铁门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损失5000元,未举证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新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新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柳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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