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祥、邵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707民初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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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民初4119号案件名称
王怀祥、邵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怀祥;邵伟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707民初4119号原告:王怀祥,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邵伟,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怀祥与被告邵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怀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伟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怀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智能家居预付款8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事房屋定制及安装,2020年原告将位于四季花城2-2-501室交于被告进行智能家居定制及安装,总价格为11000元,原告按照约定预付80%(8800元),但被告违约至今未施工,期间原告无数次催促被告施工,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欺骗,拖延时间。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邵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8日,原告王怀祥与被告邵伟商定将其位于赣榆区××镇××××××室×室内智能家居定制及安装交由被告装修施工,总造价11000元。2020年8月29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80%的预付装修款8800元。被告收到预付款后,只安装了三个房间的导轨,但无法经调试测试,其他未施工。本院认为,合法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怀祥将其所有的房屋室内智能家居定制及安装装修工程交由被告邵伟施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成立。原告王怀祥履行了支付约定工程款的义务,被告邵伟应当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后未施工完毕,应退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被告久拖不付,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王怀祥要求被告邵伟退还智能家居预付款8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怀祥支付智能家居预付款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邵伟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 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永清书 记 员 张冬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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