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金鹏物业有限公司、王爱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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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769号案件名称
常州金坛金鹏物业有限公司、王爱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常州金坛金鹏物业有限公司;王爱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769号原告:常州金坛金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西门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顾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和平,男,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爱祥,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坛金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爱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金坛金鹏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常州金坛金鹏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金坛金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常州金坛金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亚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莺书 记 员 韦 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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