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谊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辜雪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8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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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8135号案件名称
四川谊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辜雪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谊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辜雪芬;冯兴贵;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8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谊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7层705号。法定代表人:杨再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辜雪芬,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冯兴贵,男,194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审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2号。法定代表人:杜江,董事长。上诉人四川谊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辜雪芬、冯兴贵、原审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谊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辜雪芬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谊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谊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四川谊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四川谊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3783.5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健审判员 孙睿审判员 郭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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