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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龙与孙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9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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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9735号
  • 案件名称

    徐建龙与孙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徐建龙;孙艳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9735号原告徐建龙,男,198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艳峰,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徐建龙诉被告孙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徐建龙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建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建龙负担。        审判员    王文涛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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