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龙与孙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97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9735号案件名称
徐建龙与孙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徐建龙;孙艳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9735号原告徐建龙,男,198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艳峰,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徐建龙诉被告孙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徐建龙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建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建龙负担。 审判员 王文涛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大伟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崔保奎、刘亚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706号 下一篇 程义新、沈阳市东进化工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81民初58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