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涛、浙江紫竹梅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3民初8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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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03民初8037号案件名称
颜涛、浙江紫竹梅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颜涛;浙江紫竹梅印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3民初8037号 原告:颜涛,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浙江紫竹梅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九七丘塘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殷红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荣,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颜涛诉被告浙江紫竹梅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颜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颜涛负担。 审判员沈海明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金燕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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