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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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执1785号案件名称
王某、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某;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0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系王某母亲),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盱眙县盱城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苏0830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告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王某借款200000元,于2021年5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4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此后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170元,由被告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后被执行人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21年5月26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邮件显示本人收。后被执行人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义务。2、因被执行人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2021年9月2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6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9月2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H×××××车辆,本院于2021年6月1日查封了上述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本案暂不予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通过盱眙县住建局和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有位于盱眙县不动产,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查封了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且设定抵押权,已向首封案件送达参与分配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信息。5、2021年8月9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盱眙县X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不经营了,法定代表人不清楚在哪里。5、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26117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中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赵学雷审 判 员 高 林审 判 员 张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 辉书 记 员 姬朝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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