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222民初6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222民初612号案件名称
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浮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22民初612号原告: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陶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7071839348F。法定代表人:陈和斌,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书霖,湖南矿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苗,湖南矿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1-70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60294807。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17元,减半收取5559元,由原告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任昌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陆陆代书记员 付雨鑫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