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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桂1031财保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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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31财保127号
  • 案件名称

    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31财保127号申请人: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西段交警大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0317884018028。法定代表人:蒋正杰,该中心主任。被申请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3518H。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斌,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址: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人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得款200000.00元。申请人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以其名下所有的小型本田轿车(车牌号:桂L×××××)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得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活封)申请人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名下所有的小型本田轿车(车牌号:桂L×××××),期限为一年;三、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申请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国有金钟山林场自行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转让、转卖、抵押、损毁等。案件申请费1,520.00元,由广西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新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鹏书 记 员 梁湘珍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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