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兆林、王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恢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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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恢345号案件名称
孙兆林、王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孙兆林;王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恢345号申请执行人:孙兆林,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孙兆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891执恢34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伏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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