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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成国、王彦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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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1055号
  • 案件名称

    惠成国、王彦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惠成国;王彦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惠成国,男性,1958年9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被执行人:王彦春,男性,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成国与被执行人王彦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现申请执行人惠成国与被执行人王彦春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惠成国撤回对王彦春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23执10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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