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谷水明诉杨志、湖南省湘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503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50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谷水明诉杨志、湖南省湘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谷水明;杨志;湖南省湘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503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谷水明,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申请人:杨志,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龙塘村乌鸡塘组13号。法定代表人:陈美丽。本院受理谷水明与杨志、湖南省湘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50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志、湖南省湘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志、湖南省湘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2021年9月10日,谷水明以已与杨志、湖南省湘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杨志、湖南省湘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谷水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志、湖南省湘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