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立、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9民初2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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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9民初2915号案件名称
刘春立、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春立;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9民初2915号原告:刘春立,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法定代表人:邸光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胜,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春立与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春立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立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立撤诉。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计490.5元,由原告刘春立负担。审 判 员 孙海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志华书 记 员 郑紫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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