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平、湖南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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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367号案件名称
付平、湖南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付平;湖南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367号原告:付平,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石,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创业基地北一层101房。法定代表人:邱彪,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华,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系公司员工。原告付平诉被告湖南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付平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付平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平撤回对被告湖南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付平负担。审 判 员 颜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邓 欣书 记 员 柳遇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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