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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平、湖南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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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367号
  • 案件名称

    付平、湖南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付平;湖南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367号原告:付平,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石,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创业基地北一层101房。法定代表人:邱彪,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华,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系公司员工。原告付平诉被告湖南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付平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付平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平撤回对被告湖南妙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付平负担。审 判 员  颜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邓 欣书 记 员  柳遇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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