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林、侯小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2民初2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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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206号案件名称
刘亚林、侯小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亚林;侯小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722民初2206号原告:刘亚林,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安,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小龙,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刘亚林与被告侯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亚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安到庭参加诉讼,侯小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亚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侯小龙立即支付刘亚林货款13000元;2.侯小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侯小龙为汉寿县沧港镇高卢村村民刘腊华、卢老板修建、装修轻钢别墅,向刘亚林订购墙布与装饰物品。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结算,侯小龙尚欠刘亚林13000元货款。后经刘亚林多次催讨,侯小龙一直未支付,故刘亚林具状起诉。侯小龙未作辩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刘亚林提交的结算单、微信截图,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侯小龙为汉寿县沧港镇高卢村村民刘腊华、卢老板修建、装修轻钢别墅,向刘亚林订购墙布与装饰物品,共计20816元。2021年2月10日,刘亚林将结算单通过微信发给侯小龙,侯小龙向刘亚林微信转款2800元后回复“还剩13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刘亚林虽未提交关于货物买卖的书面协议,但提交了结算单及与侯小龙的微信聊天截图,故刘亚林与侯小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侯小龙向刘亚林购买墙布及装饰物品,刘亚林将墙布及装饰物品交付给侯小龙后,侯小龙应当依约向刘亚林给付货款。经双方在微信上的结算,侯小龙尚欠刘亚林13000元货款。故对刘亚林要求侯小龙给付货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侯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侯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亚林货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由侯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殷玄子书 记 员 罗郅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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