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玲、刘海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6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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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654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玲、刘海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朱玲;刘海灯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玲,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刘海灯,男,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朱玲与被执行人刘海灯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海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其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于2021年9月份起分别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海灯名下有一万八千余元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528元执行费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曾文新书 记 员 阳闻琦校对责任人:曾文新打印责任人:阳闻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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