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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彩霞、唐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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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379号
  • 案件名称

    秦彩霞、唐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秦彩霞;唐利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379号原告:秦彩霞,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被告:唐利民,男,1964年7月16日,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秦彩霞与被告唐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秦彩霞诉称被告唐利民向其借款,但其提供的借条中载明的出借人为“秦淑姣”,无法认定原告秦彩霞与被告唐利民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本案原告秦彩霞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彩霞的起诉。已收取案件受理费44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素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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