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彩霞、唐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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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379号案件名称
秦彩霞、唐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秦彩霞;唐利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379号原告:秦彩霞,女,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被告:唐利民,男,1964年7月16日,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秦彩霞与被告唐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秦彩霞诉称被告唐利民向其借款,但其提供的借条中载明的出借人为“秦淑姣”,无法认定原告秦彩霞与被告唐利民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本案原告秦彩霞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彩霞的起诉。已收取案件受理费44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素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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