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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威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80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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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806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威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威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8067号之一原告: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秋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鹏,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威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黄东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军,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威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沪0114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昆山威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605,836.60元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后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80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沪02民终78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因原告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裁定驳回并已生效,故对昆山威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相应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昆山威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8,605,836.6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 健法官助理  王梦亚书 记 员  周敏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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