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愈、董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9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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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9214号案件名称
韩愈、董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韩愈;董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214号原告:韩愈,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董飞,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愈诉被告董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愈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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