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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愈、董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9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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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9214号
  • 案件名称

    韩愈、董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韩愈;董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214号原告:韩愈,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董飞,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愈诉被告董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愈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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