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浩、简李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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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843号案件名称
谌浩、简李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谌浩;简李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谌浩,男,199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执行人简李锋,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新宁县。申请执行人谌浩与被执行人简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湘0923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简李锋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简李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6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简李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6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简李锋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不动产、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简李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谌浩,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4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兴审判员 黄卫平审判员 龚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治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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