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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濛洲街道沁心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吴光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6民初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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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6民初1388号
  • 案件名称

    庆元县濛洲街道沁心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吴光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庆元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庆元县濛洲街道沁心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吴光跃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1388号 原告:庆元县濛洲街道沁心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庆元县濛洲街道沁心园B幢二楼物业办公室。 负责人:吴小聪,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叶冲,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光跃,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海,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庆元县。系被告之子。 原告庆元县濛洲街道沁心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吴光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庆元县濛洲街道沁心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濛洲街道沁心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濛洲街道沁心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计1770元,由原告庆元县濛洲街道沁心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范敏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海涵 书记员吴素芸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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