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元、刘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2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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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2971号案件名称
刘文元、刘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文元;刘文华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2971号原告刘文元,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万洪娟(系原告妻子),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刘宝川,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金州华家佳禾苗木基地员,住址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刘文华,男,1979年8月6日出生,住址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滕玲,系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元诉被告刘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止原因消除,故本案恢复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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