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才军、彭忠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69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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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691号之二案件名称
黄才军、彭忠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黄才军;彭忠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6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才军,男,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彭忠安,男,汉族,住湖南蓝山。申请执行人黄才军与被执行人彭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忠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才军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彭忠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清单;于2021年8月4日、8月1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彭忠安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9月1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彭忠安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不动产信息等情况。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彭忠安涉执行案件较多,均未执行到位,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彭忠安在蓝山县塔峰镇有商品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产权面积: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彭忠安名下车牌号为湘M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K,车辆识别代号);湘M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K,车辆识别代号),住房公积金已经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8日,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和采取失信措施,对被执行人彭忠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黄才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忠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黄才军表示同意并书面提出申请将本案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案应执行的金额为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忠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7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肖 波审判员 孙文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敖 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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