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占红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002民初3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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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3965号案件名称
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占红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占红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02民初3965号原告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七星大市场综合厅42号。法定代表人戴小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训军,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占红星,曾用名占红新,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常山县人,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原告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占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训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占红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926元及占用资金利息3899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1年6月6日,之后以16926元为基数按此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计208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占红星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肉、禽、蛋、奶,预包装食品等。占红星因经营小卖部向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小食品。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共计向占红星供应18426元货品。2019年12月23日,占红星支付了1500元货款。占红星承诺剩余货款会尽快支付,但至今未支付,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占红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原、被告就小食品买卖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原告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了销售单可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原告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依约交付了货品,双方买卖合同生效,被告占红星应依约支付货款。被告占红星仅支付1500元货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占红星支付尚欠货款1692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催讨至今未偿还货款,造成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但原告诉请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调整为自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即2021年6月29日起按LPR年利率3.85%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占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6926元,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LPR年利率3.85%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占红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郴州市汇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占红星负担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婧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侯婷元书 记 员 梁惠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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