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慧芳与王云龙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2民特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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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特336号案件名称
陈慧芳与王云龙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慧芳;王云龙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2民特336号申请人:陈慧芳,女,194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王云龙,男,194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代理人:陈雪峰(系被申请人之子),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陈慧芳申请宣告王云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慧芳称,请求宣告王云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陈慧芳为王云龙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陈慧芳系被申请人王云龙配偶,王云龙于2021年3月15日因突发右侧肢体偏瘫伴言语不能入院治疗,现已丧失认知并长期卧病在床,目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不认识亲属,不能进行正常交流。经医院诊断,王云龙患有“大脑动脉血栓形成引起的脑梗死”。故要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云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申请人长期照顾被申请人的生活起居,家庭成员之间协商一致,申请法院指定申请人陈慧芳为被申请人王云龙的监护人。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陈慧芳于2021年4月9日申请对被申请人王云龙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嗣后,本院依法委托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王云龙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9月7日,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向本院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表明因申请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鉴定所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慧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云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王云龙无行为能力的相关依据,现因申请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导致无法对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资料予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陈慧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云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房文佳法官助理 董伶俐书 记 员 董伶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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