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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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3417号案件名称
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寿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3417号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流仓村委会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34313Y。法定代表人:石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特别授权代理,贵州百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一般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永寿,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永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理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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