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樊昌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4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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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4207号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樊昌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樊昌昌;樊雪柏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4207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樊昌昌,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被告:樊雪柏,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昌昌、樊雪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紫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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