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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彬、龚长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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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370号
  • 案件名称

    张晓彬、龚长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彬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晓彬;龚长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370号  原告:龚某某,男,1978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彬县。本院在审理龚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自愿提出,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史智昶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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