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彬、龚长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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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370号案件名称
张晓彬、龚长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晓彬;龚长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370号 原告:龚某某,男,1978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彬县。本院在审理龚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自愿提出,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史智昶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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